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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7-15 17:58:52 来源:火狐平台 收藏

桂建政务〔2009〕10号

各市建委,各有关工程设计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厅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区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换证工作

本次换证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进行,《新标准》较原《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要求有所提高。为保证换证工作顺利进行,全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本次换证工作。

    二、换证申报材料要求。

    (一)现有资质证书为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由我厅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材料如下: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3份)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且完成网上申报);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通知》中《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7、《新标准》要求的其他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二)现有资质证书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乙级以下资质的,由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我厅换证。申报材料如下: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2份)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且完成网上申报);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通知》中《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7、《新标准》要求的其他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三、其他要求

    (一)本次换证工作除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外,还需同时进行网上申报。为配合网上申报材料的审查,各工程设计单位应于2009年7月30日前,通过相关勘察设计资质申报软件完成本单位基本信息的数据备案工作。凡未按要求进行网上数据备案或进行网上申报的企业,将不予受理其资质换证申请事项。

    (二)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换证事宜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初审部门提出申请;报我厅换证事宜应于2010年1月31日前向初审部门提出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三)所有换证申请应在《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封面标注“换证”字样。设计单位有多个行业设计资质的,可同时申报,但应按工程设计行业分别制作申报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