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函[2006]101号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浙江省建管局:
根据2005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现将经研究确定的指导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00分 |
60分 |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120分 |
72分 |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房屋建筑 |
均为120分 |
72分 |
公路 |
72分 | ||
水利水电 |
72分 | ||
电力 |
72分 | ||
矿山 |
72分 | ||
冶炼 |
72分 | ||
石油化工 |
72分 | ||
市政公用 |
62分 | ||
机电安装 |
72分 | ||
装饰装修 |
72分 |
二、请各地按照上述指导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及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于2006年3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并请将合格人员名单和有关数据于3月底前报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