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收藏
保存桌面
手机端
使用帮助

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6-03-17 16:41:41 来源: 收藏

桂建设[2006]11号

各市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对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资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检查的范围

20051231之前在我区境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持有经建设部或我厅批准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房屋钢结构、消防设施、环保(包括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乙级)等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均在此次资质检查的范围之内。

二、资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受检单位的资质现状是否符合相应行业的现行资质分级标准;

(二)受检单位2005年度的工作业绩;

(三)受检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及遵守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情况;

(四)受检单位的勘察设计的质量与水平状况;

(五)受检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遵守注册执业制度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有无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

(六)受检单位报送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的情况;

(七)受检单位交纳技术开发费的情况。

三、受检单位需提交的资质检查申报材料

(一)用《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V3.0版)制作的资质检查申报表(1份);

(二)根据资质检查的内容撰写的自检报告(1份);

(三)单位的全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各1份);

(四)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1份);

(五)用《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V3.0版)制作的资质检查申报数据软盘(1份)。

四、资质检查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各受检单位根据资质检查的内容,对照本单位所持全部资质证书相对应行业的资质分级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检、自查并写出自检报告;

(二)受检单位制作资质检查申报表及资质检查申报数据软盘(资质检查申报数据亦可通过我厅的电子政务邮箱:gxjstsjc@gxcic.net报送)

(三)各受检单位于2006331日以前,将本单位的资质检查申报材料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市(地级市)建委(建设局)进行初检;

(四)各市建委(建设局)按资质检查内容的要求,对受检单位提交的资质检查申报材料进行检查并在资质检查申报表中签署检查意见;

(五)各市建委(建设局)按附件的要求做好统计汇总后,于2006415日之前,将统计汇总表及经初检的所有资质检查申报材料统一报送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六)我厅在各市建委(建设局)初检的基础上,对全区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检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将到有关单位进行检查,于2006515日前做出资质检查结论并在火狐平台上予以公布;

(七)资质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资质检查的结论公布以后,我厅将依据行政许可及资质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对资质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五、其他要求

(一)资质检查申报材料中除第(一)、第(五)项之外,其余材料需统一按A4纸规格制作并装订成册;

(二)各单位的自检报告及资质检查申报表的封面需加盖单位的公章;

(三)各市建委(建设局)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都要高度重视资质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资质检查工作按期完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检查情况统计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