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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40号)

2011-06-20 17:54:00 来源:火狐平台 收藏

桂建管[2011]4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房改办:a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平,规范监管,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现对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予以贯彻执行。

    一、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机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国家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今后一段时期,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艰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是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机构,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在首要位置,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桂建质[2006]9号)和《关于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经费来源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建计[2008]60号)精神,确保监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必须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制定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专门监督工作方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三是各级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配合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真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参建各方责任

    (一)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建设项目所在地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和指导,严格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鼓励业主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施工队伍,承接保障性安居工程。近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被我厅责令整改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投标。坚决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

    (二)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建设单位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4项制度。工程开工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按规定通过审查合格后才能组织施工。严禁强迫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杜绝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现象,要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勘察设计单位要切实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勘察单位不得偷工减料、虚报进尺,如施工时发现勘察单位造假,要从重追究责任。设计单位要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功能齐全,布局合理;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功能标准;确保设计质量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深度要求,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细化设计;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5/221-2007),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重点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消防安全等关键环节技术审查,对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及时予以纠正,排除质量安全隐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已通过审查的每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

    (五)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理力度。要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建立满足监理任务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设置合理的持证监理人员,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并实施旁站监理,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现场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签字认可;对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应书面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要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协助质量监督部门整治涉及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等工程质量通病,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六)施工单位要明确质量安全目标,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关键作用,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的规定要求,确定具备资格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加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行之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高大模板、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禁止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总承包单位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和形式,将工程肢解后转包、分包。其分包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因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追究总承包单位责任。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严格检测要求,确保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检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三、认真实行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竣工验收监督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要求,严格实行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企业质量安全检查制度。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须经法人公司的文件确认,所有管理人员姓名、职务、照片、签名式样均在现场公布,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变更。施工、监理单位每个季度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企业主管质量安全领导带队的质量安全大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每个月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分公司、区域公司主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带队的质量安全大检查;施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组织至少1次质量安全检查;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员每天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工作的通知》(桂建质[2008]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材料质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09]95号)的要求,实行进场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强化原材料、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进场验收和复检工作,切实保证见证取样的真实性。要严格控制水泥、钢材、砌体材料和节能保温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制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和对比抽检环节,做到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杜绝“瘦身”钢筋和易燃保温材料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中使用,以确保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程的建筑质量。

    (三)严格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执行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严格审查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情况、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情况、安全投入及费用落实情况、现场办公及生活条件等在内的工程开工安全条件,抓住施工安全源头控制。同时,强化现场监督,督促施工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施工安全。

    (四)抓好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3号)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建质〔2008〕19号)以及《关于我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实行认证检测制度的通知》(桂建管[2009]102号)要求,重点抓好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建筑节能意识,抓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环节,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贯彻执行。

    (五)强化逐套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7]16号)要求,全面落实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有效防控工程质量通病。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逐套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责令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四、实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一)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对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依法做出相应处罚,直至注销注册资格;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清除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市场。

    (三)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层级监督,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监管责任落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委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质量和安全达不到要求的,坚决督促整改,存在严重隐患的,应责令停工。要按照《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检测管理办法》(桂建质[2009]8号)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试件等加强监督抽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要开展各类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建设程序,不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及政策性文件的责任主体和个人,坚决依法查处。建立专项通报制度,对发现问题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

    (四)认真做好信访投诉处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档案,认真做好住房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