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科〔2012〕4号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钦州市、岑溪市、恭城县、灵川县、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各相关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施工作,确保示范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经研究,定于2012年3月,开展全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检查各地贯彻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情况;
(二)检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县级示范、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等相关示范实施情况;
(三)总结推广各地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依据
(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
(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财政部《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
(三)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及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84号)。
(四)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其他有关规定。
三、检查内容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施情况,包括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等;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相关行政监管、法规政策、产业配套、宣传推广等工作情况。
四、检查的时间和方式
(一)检查时间:2012年3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方式:检查采取汇报会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各市、县自查结果的基础上,我厅派出检查组(人员名单和行程另行通知),进行现场核查。
五、自查要求
(一)请各受检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的工作,包括日常管理机构设立、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地方资金配套、能效测评、技术支撑与服务、应用推广模式以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认真自查,并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1)。
(二)各受检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实施情况,填写《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基本情况表》(附件2)、《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度表》(附件3)。
(三)各受检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业主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如实上报示范项目的进度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填写《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展情况表》(附件4)。
(四)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示范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项目进度汇总表》(附件5)、《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展情况表》(附件6)。
(五)各检查表格可登录“广西建设科技在线网”(网址http://www.jefferycotton.com)下载并填写。
六、现场核查要求
(一)对2009-2011年批准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进行检查。主要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切实掌握实施进度,并进行评价考核。
(二)受检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情况,包括示范任务落实与实施、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与落实、能效测评工作推进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等。
(三)受检市、县提供所有项目清单(附进度说明)由检查组抽查。检查组根据示范任务量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示范市检查6个项目的施工现场;示范县检查3个项目的施工现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必须检查。
七、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本次检查结束后,我厅将向全区通报检查结果。对实施情况较好的示范市、县,将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联 系 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处 张春芳
联系电话:13878119036 传真:0771-2260041
附件:⒈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自查报告提纲
⒉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基本情况表
⒊ 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度表
⒋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展情况表
⒌ 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项目进度汇总表
⒍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展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