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推荐的“十一五”时期全国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初步确认的函》的要求,我厅科学技术处作为“十一五”全国节能先进集体,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通过,现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于2012年9月7日前邮寄或直接送厅人教处(直接送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以邮戳为准,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1803室,邮政编码:530028,电话:2260150)。
群众如实反映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