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房[2006]31号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现就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外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到广西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15日内需到我厅进行登记备案。我厅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二、区内房地产估价机构跨市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15日内应到当地设区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后10日内将备案情况告知我厅。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备案申请一式三份(属于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登记的,填写附件1表格,属于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跨地域从业备案登记的,填写附件2表格);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七)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登记的还应同时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各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登记的时间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
五、已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的,应在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机构的基本情况 |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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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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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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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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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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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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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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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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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 | |||
分支机构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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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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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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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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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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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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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广西建设厅意见 |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房地产估价机构跨地域从业备案申请表
机构的基本情况 |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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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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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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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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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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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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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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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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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广西建设厅(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盖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