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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5〕17号)

2015-05-12 16:03:00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定额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的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经论证审核,决定颁布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配套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使用,是编审安装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定额于2015年9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凡2015年9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15年9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作改变。

    三、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定额和单位估价表。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