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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2004-06-21 00:00:00 来源:火狐平台 收藏
 

桂建管字[2004]3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我厅桂建管字[2003]50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建办质函[2003]305号)和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X建质施函[2004]29号,附后)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重申以下几点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厅建管处和勘察设计处负责我区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网络系统的管理工作,具体委托区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收集、汇总及上报等。今后,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报送工作,请直接与区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联系地址:南宁市东葛路30号;邮编:530022;联系人:杨东源;电话:0771-5855409;传真:5861637;网址:hhtp://www.gxzljd.com/software/index.asp

二、为了确保我区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报送的准确和及时,各市建委(建设局)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报送的领导工作,具体落实办事科室和指定信息报送人员名单,并填写《各市建委(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报送指定机构及人员回执》,于630日前将回执报到区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三、各市建委(建设局)要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的各县、市()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上报工作,未具备上网条件的县、市()应将信息送至所管辖的市建委(建设局)代为录入并上报。信息上报工作必须按照建设部要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各市建委(建设局)将《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和《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情况统计表》,以及对各方责任主体的处罚情况单列等内容填写,并分别用书面和通过各市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信息网络报送到区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四、2004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信息,请各市建委(建设局)务必于720日前报送区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便按时汇总上报建设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