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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桂建管字[2004]63号)

2004-10-14 00:00:00 来源:火狐平台 收藏
 

桂建管字[2004]6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自治区交通厅,水利厅,柳州铁路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建委(建设局),自治区交通厅、水利厅和柳州铁路局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立即组织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除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外,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这部分企业由所在的市建委(建设局)负责通知),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以确保按时完成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审批及发证工作。对建筑施工企业申请的材料,各市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和把关,并填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名单汇总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及报送磁盘或发电子邮件:www.gxjstjgc@126.com,见附件表),连同建筑施工企业申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于11月25日前一并报送到我厅建管处。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的,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各地要认真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认真学习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编写的培训考核教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由于“三类人员”的考核合格,关系到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目前,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我厅决定在11月下旬组织全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闭卷考试。在此期间,请各地及时通知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抓紧做好考前的学习准备。

    (三)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条件,我厅委托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审查认定。

    二、全区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抓紧做好如下工作:

    (一)认真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的样式详见建设部文件的附件二)。在填写时,应认真阅读有关文件及《填表说明》,并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一律要求使用A4纸电脑打印,并报送磁盘或发电子邮件:www.gxjstjgc@126.com);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包括:本企业、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填写《企业主要安全资金投入的统计表》(包括资金、各种安全生产防护的器材、用具等,表格由企业自制);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等);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提供近一、二年来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及《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汇总表》,该表由企业自制);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以及为从业人员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办法和台帐);

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2至第13项所列的目录为附件材料,企业须按顺序用A4纸分别单独装订成册。附件材料也要求一式三份:即送建设厅一份,各市一份和企业一份。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的证件、凭证原件。

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由于我区“三类人员”考核尚未完成,因此,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填写《申请表》时,《企业主要负责人简况》、《项目负责人简况》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况》表中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发证单位”、“发证时间”、“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暂不填写,其它栏目的内容均应填报。待考试分数结果公布后,由企业再另外单独重填这三张表格(表中栏目中的内容要求全部填齐),连同“三类人员”的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送各市建委(建设局)汇总后,报到我厅建管处(并要求报磁盘或发电子邮件:www.gxjstjgc@126.com)。这三张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现担任项目负责人和这次报考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填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的人员,以及这次报考的人员。

2003年以后,我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定于11月份由各建筑施工企业统一持“三类人员”的汇总名单及有效证件和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到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办理换证手续。

三、审批颁发证书和启用时限要求

(一)2004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为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申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进行审查阶段;

(二)2004年12月6日至15日,为建设厅审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阶段;

(三)2004年12月16日至2005年1月13日为证书打印及颁发阶段。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每个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核发一套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一个正本和两个副本。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章有效。由建设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厅、水利厅和柳州铁路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在办理过程中,各地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管处联系。联系人:韦道业;联系电话:0771-2805743 ,传真:0771-2808922。

(五)2005年1月13日以后,在全区范围内,所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⒈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⒉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名单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