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房字[2004]30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l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