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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房字[2004]9号)

2004-10-09 00:00:00 来源:火狐平台 收藏

桂建房字[2004]9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

    现将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5号令)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审批权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各地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初步审查并报建设部审批;负责全区各地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各设区城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批。

    二、资质申报程序

    (一)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应持规定材料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审批部门应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颁发资质证书。

    (二)各市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批颁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情况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备案材料为《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书》。

    三、证书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向建设部领取,各市根据需要向建设厅领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广西日报》刊登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四、其他事宜

    各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集中力量按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对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重新审批就位。对审查就位合格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以前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各市统一收回并上交自治区建设厅销毁。重新审查就位工作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各市应在11月15日前将物业管理企业的重新就位情况报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〇〇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