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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9〕7号)

2019-02-02 09:38:54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9〕7号

广西粤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7年12月21日,你公司在梧州茶花园项目多层住宅A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茶花园项目多层住宅A区工程“12•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万政函〔2018〕217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茶花园项目多层住宅A区项目部在项目停工期间未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彻底,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在这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1月28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9〕20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9年2月4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2室。

    联系人:张祖盛,联系电话:0771-23663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