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19〕2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区外迁入广西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资质的管理,现将区外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情况后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迁入我区有关事项办理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外企业申请办理迁入我区的资质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业务,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文件规定。
二、区外企业在办理迁入我区的资质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业务过程中,应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
三、区外企业迁入我区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专业承包一、二级等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其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应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确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