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房[2006]3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按法定程序对近期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40家单位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准广西东方航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单位核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北海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单位核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北海泛海置业有限公司等12单位核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广西田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22单位核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具体名单附后)。
二、本次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各有关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原申报程序报我厅审核。
附件:获批准核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40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