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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8-02-19 17:16:02 来源: 收藏
桂建科〔2008〕2号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7〕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建设行业的特点,现将《广西建设厅2008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我厅科技处。
 
  附件:广西建设厅2008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广西建设厅2008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
 
    2008年是我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关键一年,节能减排任务非常艰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7〕26号)等文件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广西建设厅2008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技术标准为保证,以考核评价为手段,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工作,确保节能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
  (二)节能目标。2008年,广西建筑节能计划实现节约73万吨标准煤。其中: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实现节能20万吨标准煤;通过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推广太阳能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节能型照明器、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中的应用,实现节约10万吨标准煤;墙体材料行业节能43万吨标煤。
  二、主要工作措施和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全面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层层分解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依法推进。
牵头部门:广西建设厅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和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对2005年7月之后设计的公共建筑或2005年9月之后设计的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建的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节能公示。
  牵头部门:自治区建设厅科技处;配合部门:自治区建设厅设计处、建管处、规划处、房产处,自治区墙改办、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广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三)执行商品房销售的节能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节能公示。
  牵头部门:自治区建设厅房产处;配合部门:自治区墙改办、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四)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继续重点推广地源热泵、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空调节电、自隔热砌块、页岩烧结多孔转、空心无梁楼盖、新型建筑防水、新三级钢、高性能混凝土、照明节电等十项技术。
  牵头部门:自治区建设厅科技处;配合部门:自治区建设厅设计处、建管处、房产处,自治区墙改办。
  (五)建立全区建设领域能耗统计、监测、评价制度。
  牵头部门:自治区建设厅科技处;配合部门:自治区建设厅计财处、设计处、建管处、房产处、重点处、法规处,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广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六)建立全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对全区1076栋重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耗统计,根据能耗统计结果,选取一批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工作,并在政府或其指定的官方网站、火狐平台以及本地主流媒体对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结果进行公示。研究制定广西用能标准、能耗限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
  牵头部门:自治区建设厅科技处;配合部门:自治区建设厅计财处、设计处、建管处、重点处、房产处、法规处,广西建设信息中心。
  (七)加强科技示范工作。实施绿色建筑小区、节能省地型建筑、节能型校园、节能型公共建筑、节能型办公建筑、节能型宾馆等科技示范项目50项左右。开展节能75%低能耗建筑示范工作。
  牵头部门:自治区建设厅科技处;配合部门:自治区建设厅设计处、房产处。
  (八)加快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全区因地制宜地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有条件实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建筑物或住宅小区使用。2008年2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含2008年2月1日后设计的暖通空调工程),面积10000m2以上的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面积50000 m2以上的建筑群,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要有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专项设计,不能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要在节能专篇中作出特别解释。
  牵头部门:自治区建设厅科技处;配合部门:自治区建设厅设计处、村镇处。
  (九)完善节能标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施工、检测、验收标准,编制《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广西浅层地能设计标准》和相关图集,并在火狐平台和广西建设科技协会网上发布相关标准和图集信息。
  牵头部门: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配合部门:自治区建设厅科技处、设计处、法规处,自治区墙改办、广西造价总站、广西建设信息中心。
  (十)加强绿色照明工作。新建公共建筑实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照明功率密度(LPD)目标值。在既有建筑中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灯具,政府机关率先更换使用节能灯。在照明节电示范县建设的基础上,全区推广应用路灯照明节电技术。在工厂、隧道、港口码头等具有相对独立的照明配电系统的设施及酒店、商场、医院、学校等以照明为主要负荷的公共建筑中,大力推广照明节电技术的应用。
  牵头部门:自治区建设厅科技处;配合部门:自治区建设厅城建处、重点处。
  (十一)建立节能服务制度。扶植建立建筑节能研究、检测、中介等专业化服务机构,使全区有较强实力的节能服务机构达到5家以上。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规范能源服务行为,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为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
牵头部门:自治区建设厅科技处;配合部门:自治区建设厅设计处,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十二)开展节能减排执法检查,执行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列入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在火狐平台和广西建设科技协会网上公布。
  牵头部门:自治区建设厅科技处;配合部门: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设计处、建管处、房产处,自治区墙改办、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广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广西建设信息中心。
  (十三)落实砖瓦行业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强化砖瓦生产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确保2008年底,淘汰780家耗能毁地、污染严重的砖瓦窑炉以及技术含量低、性能落后的砖瓦及砼砌块生产工艺和设备,普及使用技术先进的生产工艺装备。
  牵头部门:自治区墙改办。
  (十四)培育新型墙体材料示范企业。重点支持页岩多孔砖、自隔热砌块、资源综合利用等类型建材企业20家,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贴和补偿的政策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开发节能建材和复合新型墙体材料。
  牵头部门:自治区墙改办。
  (十五)推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重点检查列入国家第二批限期“禁实”城市目录的柳州、玉林、钦州、贺州、河池、百色、来宾、北流、桂平和岑溪等10个城市,在巩固南宁、桂林、梧州、北海和贵港等第一批“禁实”城市工作的基础上,确保第二批“禁实”城市到2008年底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达到“禁实”目标。
  牵头部门:自治区墙改办。
  (十六)督促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建筑试验项目建设,加快节能建筑发展。进一步加强对试验项目实施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加快项目进度。切实加强各试验项目实施的跟踪检查。要做好试验项目的节能检测和技术经济评价,搞好项目验收。
  牵头部门:自治区墙改办;配合部门:自治区建设厅设计处、科技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十七)严格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管理。一是在实行墙改基金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础上,会同自治区财政厅重点检查设区城市2004~2007年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管用情况,特别是对待结算专户基金收缴、专用票据使用、基金验退审核和大额基金支出以及墙改办工作经费到位率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纠正乱减乱免基金的违法行为,突出查处坐支挪用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二是墙改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要认真抓好各市县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基金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引导和企业节能改造的扶持作用到位。
  牵头部门:自治区墙改办;配合部门:自治区建设厅计财处、科技处、驻厅监察室。
  (十八)组织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颁布实施的宣贯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以增进全民墙改的法律意识;举行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让各部门各相关行业了解《条例》的内涵和意义;开展条例的执法培训,提高墙改队伍执法人员的素质,为执行条例奠定基础和条件。
  牵头部门:自治区建设厅法规处;配合部门: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自治区墙改办、广西建设信息中心。
  (十九)加快墙改科技创新。从自治区本级墙改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自隔热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构造图集及试验标准的编制、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混凝土及墙材产品试制、烧结页岩(煤矸石)空心砌块开发试验、《小砌块成型机》地方标准编制等科研项目。
  牵头部门:自治区墙改办。
  (二十)开展新农村建设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试点。有计划的选择10~15个条件较好的村镇进行新农村建设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试点,从自治区本级墙改基金中安排 150万元墙改基金,用于新农村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补助,年内形成2~2.5亿块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能力,以满足试点村镇农村建筑市场需要。
  牵头部门:自治区墙改办;配合部门:自治区建设厅计财处、村镇处、科技处。
  (二十一)加强节能培训工作。在全区建设系统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建筑节能知识培训,对全区从事建筑节能管理、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相关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管理水平和熟练运用建筑节能标准、技术的能力。
  牵头部门:自治区建设厅人教处;配合部门:自治区建设厅科技处、设计处、建管处,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
  (二十二)加强节能宣传工作。将节能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在主要新闻媒体的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建筑节能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做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宣传活动。
  牵头部门:自治区建设厅科技处;配合部门:自治区建设厅重点处、设计处、建管处、房产处,自治区墙改办、广西建设信息中心、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广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