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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10-07 09:02:07 来源:火狐平台 收藏
桂建管〔2008〕66号
 
各市建委: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是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办法》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理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三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对企业违法违规的处罚,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其中,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和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生产条件进行复查等工作,我厅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如有必要,我厅将直接组织调查。为此,请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请按照附件1、2、3的格式,组织对事故企业发生事故的事实进行调查、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事实进行询问笔录,并组织进行复查。
    (二)对于因被责令停止施工的企业,请按照附件4、5、6的格式,组织对企业和项目有关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事实进行询问笔录,并组织进行复查。
    今后,凡是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按此规定,负责组织调查取证。其中,附件1、2、3、4、5、6应在发生事故或违规行为10日内分别报送我厅建管处(其中,附件3和附件6也用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安全生产整改情况的复查表,要求暂扣期满前10日内将复查表再次报送我厅),我厅将视其事故的情节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降低情况,依法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调查表
      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证明询问笔录表
      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及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复核表
      4. 对工程被责令停工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调查表
      5. 对工程被责令停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证明询问笔录表
      6. 对工程被责令停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复核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桂建管(2008)66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