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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公积金管理新条例

2006-01-06 08:10:35 来源: 摘自《东方早报》 收藏
    在沪实行达10年之久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将废止。昨天,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将于明年元旦正式开始实施。
 
     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新规定中涉及到的变化,也是一直受到普遍关注的提取条件放宽、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等问题,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制订了《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三项实施细则和办法以确保贯彻。
 
     新规定大大放宽了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除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离休、退休的;第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第四,出境定居的;第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对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公积金,做了具体的规定: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具体指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另外,沪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开始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具体适用对象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两类人员: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者根据其户籍所在地实施属地化管理。个人缴存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劳动手册等,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记者 梁文汇 申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