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设[2009]9号
各市建委: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3号)和广西的实际,提出下列要求,希高度重视,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定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
二、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收费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设计周期定额,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保证勘察设计单位有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得到合理的勘察设计费。
三、提高建设勘察设计质量水平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达到有关规程规范的深度要求,建筑工程设计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勘察设计合同对勘察设计文件深度有要求的,还应满足合同的要求。
提倡和鼓励开展优化设计。优化设计必须前置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不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
四、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制
勘察设计单位要科学划分单位法人、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校审人员、勘察设计人员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范围,不能以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代替单位内部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审查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审查信息反馈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都要严格执行签字盖章制度,技术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不得代签或者打印,执业资格注册人员需加盖执业注册章。各单位要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档案管理,强化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
五、加大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力度
采取单位自查和专家抽检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以及个人执业资格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开展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推进诚信记录、诚信发布和诚信评价等工作。
区外进入广西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相对固定的、专业配套完善的现场勘察设计技术队伍和相应设备。
六、加强技术人员的继续再教育工作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强对单位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执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意识。执业注册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继续再教育。逐步推行工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是项目建设的首要工作,勘察设计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的发挥,关系人民生命和社会财产安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各方责任主体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牢固树立“质量重于泰山”的责任感,各施其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8]2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
近年来,我国工程勘察质量水平总体稳定,对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市场竞争不够规范、企业诚信不足、合理工期和费用得不到有效保证、勘察数据和文件造假、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勘察质量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程勘察工作的重要性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后续建设环节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切实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各类工程建设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一批投资规模大、结构体系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工程相继投入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责任更加重大。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各方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切实保证工程勘察工作的科学性
各类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精心勘察,科学勘察,确保勘察质量。要重视和加强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勘察分析工作,查明场地的工程与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对建筑工程的影响,确保勘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重大工程特别是地下工程和边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动态监测,建立健全险情预警和响应机制,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和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市场管理
工程勘察企业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业务。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勘察项目委托给个人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要逐步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方案的主导作用,坚决制止擅自压缩勘察周期、片面追求低价中标等不良倾向。要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诚信评估和不良记录管理,定期将违规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四、全面落实工程勘察有关各方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要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勘察依据和相关资料,同时要充分利用城建档案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承揽任务。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勘察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全面负责。要按照《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要对复杂场地条件和可能给工程造成危险的环境条件,作出必要说明。勘察文件须符合国家关于城建档案管理的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核查。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要及时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报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发现勘察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五、建立健全工程勘察从业人员执业、上岗制度
要加快推动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全面推进岩土工程师队伍建设,切实落实个人质量责任。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相应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要组织做好勘察现场作业工作并加强管理,必须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包括现场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和签字,并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
工程勘察企业应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执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六、着力强化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监管,特别是对政府投资、建设场地条件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工程,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度和频次。要加强对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人员资格、装备能力等情况的检查。要持续开展勘察质量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钻孔数量、深度等现场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和勘察方案,以及编造虚假数据等问题,注重根据施工中反映出的实际地质情况核查勘察成果质量。对于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积极推动工程勘察技术进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工程勘察面临的新风险、新问题,统筹安排,逐步加大对工程勘察基础研究、新技术开发应用的经费支持力度。要组织开展专项课题研究,集中力量解决带有普遍性的关键问题。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勘察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加强技术储备和技术创新,提高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能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工程勘察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要积极推动工程勘察质量保险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技术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