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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检查的通知

2005-07-28 00:00:00 来源: 收藏
 
桂建房字[2005]2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决定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理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
   
在广西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资质的基本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情况;
 
(三)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情况;
 
(四)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工程质量、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情况;
   
(五)商品房经营情况,包括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面积是否“短斤少两”、合同是否规范、广告是否虚假、是否拖欠工程款等。
   
三、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2005年4—6月的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表;
   
(四)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职称证及复印件、劳动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六)开发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检查时间、方法和步骤
   
时间:2005年8月5日至2005年9月30日。
   
(一)2005年8月5日至2005年8月15日为企业自检阶段。受检企业要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检。
   
(二)2005年8月15日至2005年9月15日为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检查阶段。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检查。
   
(三)2005年9月15日至2005年9月30日为抽检和总结阶段。我厅将对各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情况进行抽检。
   
五、检查结论处理意见
   
(一)检查合格的
   
企业注册资本金、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面积或完成投资额全部符合资质管理规定,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开发建设手续并按规定从事开发建设、经营,工程质量合格,小区配套建设及时到位。
   
(二)限期整改的
   
1、企业注册资本金达不到资质管理规定标准的;
   
2、企业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的;
   
3、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面积或投资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4、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按时发放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能按期回迁的;
   
5、工程质量差和住宅小区建设设施不配套,影响群众生活的;
   
6、不办理规划手续和不按批准规划从事开发建设的,不按批准的土地用途从事开发建设的,不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的;
   
7、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面积“短斤少两”,合同不规范,广告虚假,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
   
8、统计人员不到位,不按时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变更登记不及时的;
 
9、拖欠工程款,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
 
(三)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级的
   
1、企业成立一年未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
   
2、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3、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低劣、住宅小区建设长期不配套,引发群众上访的;
   
4、严重违反基本建设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
   
5、在商品房销售中有严重侵害消费者行为的。
    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部署,组织实施,并请于2005年9月15日前,将有关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和总结以正式文件报我厅,同时报送电子磁盘。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