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标[2009]15号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08)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定额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由我厅组织编制的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已通过审定,现予颁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工料单价计价法。本定额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本定额于2009年9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及桂建标字〔2008〕5号文件中涉及安装工程费用计取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2009年9月l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本定额执行。2009年9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三、本定额与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四、全区必须统一执行本定额,各地不再编制当地的费用定额。
本定额由发布机关负责管理,具体的定额解释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反映。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