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规园字[2004]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园林、市政局,有关县(市)建设局,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我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我区现有的桂林漓江、桂平西山、花山三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须按《通知》中“审查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和“审查评分标准”,于今年8月1日前进行自我复核,填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分表”,并提交书面报告。我厅将在下半年配合建设部对上述三处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复核(定期检查),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二、新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必须按《通知》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要求,组织相关材料上报。
三、参照建设部《通知》中的“审查办法”第十二、十三条及“评分标准”,我厅将研究制定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复查和申报办法,请各地积极提出建议。各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规及一贯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景区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