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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贵港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6家单位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通知

2006-07-18 00:00:00 来源: 收藏

桂建房[2006]43号

各地级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我厅对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批准贵港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6家单位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其中贵港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单位核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河池市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3单位核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广西利来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21单位核定为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本次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请各有关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原申报程序报我厅审核。
   
     附件:获批准核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共26家)未标题-12.jpg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