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房[2007]2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今年一季度,我厅对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批准贵港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27家单位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其中贵港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99家单位核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贵港市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核定为二级资质,广西金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73家单位核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鹿寨县县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48家单位核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本次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请各有关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原申报程序报我厅审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