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规园[2006]29号
各市园林局(市政局、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县(市)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部于1996年部署开展文明风景名胜区创建活动,推进了各地风景名胜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此后,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又于2005年联合开展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使风景名胜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管理工作纳入到了中央文明办的议事日程,上升到了更高层面。当前,我区各级风景名胜区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立足“文明风景名胜区”创建,扎实做好相关工作。今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具备AAAA称号的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未获“文明风景名胜区”的,不得申报“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其他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未获“文明风景名胜区”的,不得申报“自治区文明风景旅游区”。
二、建设部此次修订的“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内容更全面,标准更细化,对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要经常性地学习和对照“标准”各项内容,不断改进和落实好景区各项管理工作,使风景名胜区性质、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示范和窗口。今后,在“文明风景名胜区”申报与推荐过程中,我厅将严格审核景区执行“标准”的情况。
三、建设“文明风景名胜区”是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的努力方向和应长期坚持的工作任务,需要从日常工作、从基础性工作抓起。近期内,各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把近年来努力推进的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健全机构、严格监管等项重点工作与“文明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作结合起来,我厅根据建设部工作部署,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