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7〕46号
关于开展2007年全区建设系统
“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增强建筑业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水平,促进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2007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质函〔2007〕146号)和自治区安委会《2007年全区“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桂安委字〔2007〕23号)的要求,我厅定于2007年6月在全区建设系统开展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搞好宣传,开展 “安全生产月”活动。各市建委(建设局)要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根据本地区实际,紧密结合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建筑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认真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策划,切实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进一步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各市要组织好6月10日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相关活动,提高建筑业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切实提高一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岗位技能。
二、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市建委(建设局)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按照我厅《2007年全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桂建管〔2007〕24号)的要求,深入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要制定好整治方案、明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整改,切实消除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及施工现场要强制停工整顿、整改,确保安全。
三、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有效地推动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程。各市建委(建设局)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组织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改进监管方式,注重工程实体安全防护的检查,加强对企业安全自保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促进企业不断查找管理缺陷,堵塞管理漏洞,形成“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提高施工企业的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化、标准化。
四、创新培训观念,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家安全监督总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和建设厅印发《建设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的通知》(桂建人〔2007〕55号)的要求,从关爱和珍惜每一个人的生命和健康出发,从维护和保障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着眼,高度重视建筑业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施工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责任,通过开办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重点加强对项目工长、施工队长、班组长农民工骨干人员等的培训,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进场、换场及新岗位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寓教于乐、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认真组织建筑业农民工学习《建筑工人安全操作基本知识读本》,使每一位建筑业农民工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基本专业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树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生产观念。
五、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监理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各市建委(建设局)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及《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的要求,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要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业务素质;要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各市建委(建设局)要及时、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07年6月28日前报送我厅建设工程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