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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11]1号)

2012-07-11 08:21:29 来源: 收藏

桂建城〔20111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将于201131日起施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广西燃气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扩权强县的工作部署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我区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201131之前完成本辖区内(含所辖县)燃气企业的安全技术条件评价和材料审核等前期准备工作。

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燃气企业及其供应站点的安全技术条件严格把关。

二、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燃气企业申领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的申请,签署意见后上报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下设的供应站点,由企业统一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

三、为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第207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衔接,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时间统一调整到201131之后。

四、所有燃气企业在申请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应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经国家认可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2010年度液化石油气“气源质量定检报告”(每半年一次,共2份)。定检报告应含有“二甲醚”项目检测内容。

2010年“二甲醚”项目检测不合格的燃气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经国家认可的法定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测合格报告。

五、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从发证之日至2012331

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时间为201131430,核发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时间为201131610

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11620日前将获得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及其下设供应站点的名称,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抄送同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六、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证核发工作完成之后,经主要领导批准可将作废或空白的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予以销毁。销毁时,应当填写《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销毁记录》(附表)一式2份。1份由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存查,1份应在2011731日前挂号寄送我厅城建处。

地点: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06号房

邮编:530028

七、在具体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陈铭

联系电话: 07712264309

附表:《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销毁记录》

一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