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2011〕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将于
一、请各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
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燃气企业及其供应站点的安全技术条件严格把关。
二、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燃气企业申领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的申请,签署意见后上报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下设的供应站点,由企业统一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
三、为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第207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衔接,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时间统一调整到
四、所有燃气企业在申请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应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经国家认可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2010年度液化石油气“气源质量定检报告”(每半年一次,共2份)。定检报告应含有“二甲醚”项目检测内容。
2010年“二甲醚”项目检测不合格的燃气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经国家认可的法定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测合格报告。
五、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从发证之日至
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时间为
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六、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证核发工作完成之后,经主要领导批准可将作废或空白的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予以销毁。销毁时,应当填写《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销毁记录》(附表)一式2份。1份由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存查,1份应在
地点: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06号房
邮编:530028
七、在具体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 系 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陈铭
联系电话: 0771—2264309
附表:《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销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