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2011〕39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局(城管局、市容局):
2011年10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下发了《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以下简称“建城〔2011〕174号”,详见附件)。按文件要求,从2012年起,我区将全部使用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为做好2012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结合我区燃气行业发展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城市管道燃气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一)由企业(加气站)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⒈ 设区的市燃气主管部门对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县(市)辖区内燃气企业(加气站)的安全生产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燃气企业(加气站)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受委托的城区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权限和职责范围对辖区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⒉ 鉴于燃气安全管理的特殊性,《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暂时不列入自治区“扩权强县”的下放权限范围。
(二)设区的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2012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时,执行建城〔2011〕174号要求的新格式。2012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从发证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停止使用《广西燃气条例》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的称谓。
(三)申请人为持有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的燃气企业和持有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申请办理2012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新建城市管道燃气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申请时间不作限制。
二、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的核发
(一)由供应站点所在地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的核发工作。
(二)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下设供应站点的2012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2012年版)格式。2012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有效期从发证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三)申请人为持有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申请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其下设供应站点的守法经营、安全生产和安全运营承担责任。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下设新的供应站点的,申请时间不作限制。
三、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公告制度
(一)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对获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承担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承担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并抄报上级燃气主管部门。
(二)2012年7月15日前,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将2012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汇总(连同电子文档)报送我厅城建处。
对新建燃气企业(加气站)、新设供应站点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报送我厅城建处。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印制。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城建协会负责。
五、对其他类型燃气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六、各地对2012年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厅城建处。
联系人:陈铭、周元汗、李承慧
联系电话:0771—2264309
电子信箱:jstcjc8@163.com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