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人〔2016〕6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人〔2016〕31号)和《关于开展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核实及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建人〔2016〕51号)精神,经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报、地市住建主管部门初核、我厅组织核实及评审,现将符合基本条件的广西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等第一批广西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信息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负责有关建设执业继续教育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落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各继续教育机构是我区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公布的培训类别、性质实施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并对自身培训活动的授课学时、教学质量和收费标准负责,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及社会的监督。
三、各继续教育机构要严格落实教学计划,认真制定教学方案,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确保培训质量及考核效果。参加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人员,应由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参加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的考试(考核)。
附件:第一批广西区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第一批广西区建设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7.13.xls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