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流程?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流程如下: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下载安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网址:jsb.justonetech.com),依据系统提示扫描上传并提交生成zbb格式数据包,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具体清单要求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专栏。
(二)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登陆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平台,网址:https://gxjzsc.gxcic.net),在首页点击“办事大厅—资质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扫描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导出附有防伪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上传附有防伪条形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等扫描件,提交后即可完成网上申报。〔提交“桂建云”平台〕
(三)以上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特殊行业的许可事项,需转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查,企业应在“桂建云”行政审批系统导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其中每涉及一个行业的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提交至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核验原件并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
二、企业如何办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现有三级资质需升为二级,应如何办理?具体考核哪些内容?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2〕10号)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按照增项提交相关材料,核准其二级资质时将同步注销其同类别三级资质。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也可以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4〕3号)相关要求,在资质有效期内申请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需换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铁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等资质的企业,下载安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网址:jsb.justonetech.com),根据系统提示扫描上传并提交生成zbb格式数据包,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具体清单要求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专栏。
三、对净资产佐证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其中“当期”以申报前一个月或上一个季度进行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四、外省职称人员是否认可?
答: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外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在广西使用问题的复函》《关于外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在广西使用要求的补充说明》等文件要求,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广西工作后,其职称由相应的职改办按规定程序办理重新确认手续,方可在我区有效使用。涉及央企内部评审的职称证书,申报人员仍在该央企单位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的,认可其提供的职称证书,但需同步附上职称评审结果的红头文件作为佐证材料。
五、资质申报对注册建造师人数、专业有什么要求?
答:针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资质最低标准要求的建造师人员考核。企业按照升级方式申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不对建造师进行考核。企业按照升级方式申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范围内的建筑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文件要求,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建造师人员考核。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六、资质申报对技术工人有什么要求?
答: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我区启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电子证书的通知》(桂建人〔2024〕5号)要求,自2024年4月1日起,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将全面启用电子证书,同时停用原纸质证书,企业申报资质时应提供有效的电子证书。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出规定的资质,应提供什么专业的技术工人?
答: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比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是指持证的中级工至少30人,工种不限,为建筑业行业的技术工种即可。
八、总承包业绩是否可用于专业承包资质的申请?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参照执行。
九、一家企业如果申请多项资质,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最高等级的资质标准要求就可以?
答:一家企业如果申请多项资质,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每项明确对应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而不是仅提交最高等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资料。如果用于申报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满足多项类别资质标准的要求,则一人可以兼任多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十、如果某位注册建造师同时拥有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两个专业,是否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作为两人申报?
答:不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资质。但如果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该人员可以在两个资质中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建造师和机电工程建造师进行申报。
十一、企业申请多项资质,企业中的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能否分别考核?
答:可以。比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一个人同时拥有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注册人员考核,一个人同时拥有中级通风工证书和中级油漆工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和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人考核。
十二、企业主要人员中一个人如果同时拥有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证书,如何认定?
答: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但申报同一项资质时,注册人员或职称人员不得与技术工人重复申报。
十三、如何认定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职称人员专业?
答:按照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上载明的专业认定。如果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提供职称证书和学历证明材料。
十四、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报中对技术负责人的考核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技术负责人资格考核要求如下:
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特种防雷工程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电气专业中级职称或机电专业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备防雷、气象、大气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十五、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报中对中级职称人员的考核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中级职称人员考核要求如下:
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岩土、电气、给排水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结构补强:结构、机械、电气、化工或焊接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其中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结构、机械、电气、化工或焊接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其中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特种防雷等工程:结构、电子、电气、雷电防护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十六、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是否取消了?三级资质是否允许重组分立?现有的三级资质是否继续有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申请,以及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分立、合并、重组申请。已取得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在有效期范围内的仍继续有效。
十七、如何理解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本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中的“项”?
答: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业绩不少于2项,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标准,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其他资质类别的2项业绩可以是满足标准要求的同类或不同类的业绩。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指标不作累计考核,业绩年限不作要求。
十八、企业重复申报同一项资质时关于技术负责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对原审查不合格意见,比如技术负责人工作年限、施工管理工作经历、职称等问题,再次申报使用同样人员的情况下,需提供合理有效的佐证材料,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而是直接修改原申报材料的不予认可。
十九、对主要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要求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除申报企业外,同时在其他企业或机构(失地农民社保除外)缴纳社会保险的不予认可。首次申请需满足申报前1个月要求,增项、升级、延续需满足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
二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需要审核哪些内容?个人社会保险如何提供?
答: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4〕20号)要求,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申请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等指标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含通过三级资质换领取得二级资质)申请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执业人员等其他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类别最低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等需缴纳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申请方式及申请时间等相关要求详见通知。
二十一、资质申报业绩平台认定常见问题:
(一)用来申报资质的业绩,等级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24〕10号)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类)资质申请业绩审核相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自2024年8月15日起,企业申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类)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和施工类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且工程项目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企业有业绩录入需求的,请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24〕10号)有关要求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业绩需在平台录入哪些内容?具体有什么要求?
考核企业业绩或技术负责人业绩时,申报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业绩技术指标”七个版块录入信息,且七个版块等级均达到B级及以上;申报其他类别资质的,企业必须至少在“工程基本信息、合同登记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技术指标”四个版块录入信息,且四个版块等级均达到B级及以上。上述规定版块无信息或等级未达标准的,则直接不予认可。
(三)业绩指标、技术负责人信息认定有什么要求?
答:考核业绩指标及技术负责人时,认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技术指标”版块中的“业绩技术指标详情”及“相关人员”录入信息,仅在其他版块或位置录入的信息不予认定考核。
(四)专业承包业绩在平台怎么录入和认定?
答:专业承包业绩应录入对应的施工总承包业绩下,要求在对应总承包业绩的“合同登记信息”“业绩技术指标”两个版块录入专业承包工程信息,且等级达到审查要求。
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作为独立工程项目录入的,区外业绩按规定认定考核,区内业绩认定时,核查项目施工许可证。
(五)联合体业绩是否认可?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申报常见问题专栏“建筑业企业资质”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间的联合体项目,不作为有效代表工程业绩认定”,平台仅录入一家施工单位的业绩不属于联合体业绩,录入多家施工单位的业绩(工程内容明确为专业承包或分包的除外)则认为是联合体业绩,按照文件要求不予认可。
二十二、其他资质问题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查阅《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常见问题解答(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首页—专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等进行了解。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