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7〕75号
关于广西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456号)的规定,自2007年起,我厅不再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集中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于2006年参加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合格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2006年资质检查合格日期算起有效期顺延5年。
二、凡未参加2006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但发证日期为2006年5月30日以后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发证日期算起有效期为5年。
三、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企业未进行年检为由,限制企业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今后资质管理实行动态监管,请你们尽快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持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有资质标准不达标的企业,随时报告我厅。
五、请你们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如实记录辖区内注册登记及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随时上报我厅。
六、我厅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对资质标准不达标的企业、不诚信的企业、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