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8]79号
关于2008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及建筑市场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建委: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要求,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2008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08〕15号)和《关于开展2008年区外来桂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桂建管〔2008〕32号),部署开展了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及建筑市场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我厅共派出3个检查组,从2008年7月中旬开始到8月中旬,先后对桂林、柳州、河池、百色、贵港、玉林、梧州、贺州、北海、钦州、防城港、来宾、崇左等13个设区城市、23个县(市)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建筑企业资质、建筑市场行为,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核查建筑施工企业资质140家,占全区企业总数的8.5%;检查122家区外来桂企业;检查工程监理企业120家;共下发核查、检查整改意见书244份。
(一)各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检查情况
本次主要是核查各市2007年9月1日后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情况。从13个市的核查情况看,除了百色和贵港市没有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外,其余的11个市共受理资质申请事项56项,其中有28家企业获得了资质许可。从核查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情况看,各市所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没有发现违反资质许可的问题。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建筑市场行为检查情况
1、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情况
共抽查了140家建筑业企业。其中,有102家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技术装备和主要的在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情况等主要指标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有38家建筑施工企业在接受核查时,有的未能提供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各种有效证件;有的没有按规定办理人员调动手续,造成人员证件与工作单位不相符(详见附件1)。另外,有19家企业未提供资质核查的有关材料,规避核查(详见附件2)。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情况
这次检查,发现共有10家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详见附件3)。
3、区外来桂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检查情况
从检查122家区外来桂建筑业企业情况看,大部分企业能提供企业材料及相关人员的证件,包括来桂登记备案手续、法人委托书、诚信证明、来桂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有效证件,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能够配备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抓得比较好,能自觉遵守建筑市场秩序,没有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有26家区外来桂企业未遵守我厅有关区外来桂的管理规定,有的在我区承接工程若干年,承接了多项工程,至今未办理入桂施工登记备案手续;有的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人员不到位;有的则以招商引资项目为借口,规避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有的规避检查;有的将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筧查 物料提升机平台防护、出入口防护没全做到位。单据的方式,均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详见附件4)。
4、工程监理企业检查情况
在进行工程项目检查中,共涉及区内外监理企业120家。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旁站到位,监理项目部能够配备满足工程要求的监理人员,并能够认真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但是,部分工程监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一些监理企业没有履行对工程项目部监理工作的检查,有的监理项目总监不到位,没有履行总监的监理职责。有的项目工程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监理人员无证上岗;有的区外来桂监理企业没有按规定办理入桂登记备案手续等(详见附件5)。
二、处理决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和我厅有关区外来桂企业的管理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38家建筑业企业,责令整改,整改期为30天(见附件1)。在整改期间,企业暂停承接新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整改不合格的,我厅将予以撤回或降低其资质。
(二)对规避资质核查的19家建筑业企业(见附件2)暂停承接新的工程项目,给予通报批评并另行核查其资质。企业应按要求于2008年10月10日前,将有关资质核查资料报送到我厅建管处。
(三)对使用过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存在其他问题的10家建筑业企业(见附件3),请各有关市建委立即组织复查,督促企业进行认真整改。如仍使用过期证件的,应禁止其施工并将材料报送我厅建管处。
(四)对于管理人员不到位的26家区外来桂企业(见附件4),责令整令,整改期为30日。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工程,并配足现场管理人员,未办理来桂备案手续的补办手续。
(五)对于现场监理机构履职不到位、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监理资料不齐全、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13家监理企业(见附件5),责令整改,整改期为30日。在整改期间必须配足监理人员,完善资料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材料报送我厅建管处。
上述处理决定涉及的企业,请各有关市建委负责督促企业认真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复查的有关材料请一并于2008年10月20日前报送我厅建管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报要求,切实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建筑市场的监管工作,特别是要督促本辖区内被通报的区内外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搞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全面提高我区建筑业企业的整体素质,确保我区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附件: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