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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建房[2007]63号)

2007-09-28 18:25:22 来源: 收藏
桂建房〔2007〕63号
各市建委、规划局、房产局、拆迁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桂建房〔2007〕3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桂建房〔2007〕37号)的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
      ()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是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取得、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是否有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二是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是否有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拆等行为。
     () 监督检查的形式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和实地抽查等形式,对各地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听取各市、县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汇报。
     2、通过召开相关部门或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有关方面对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3、按监督检查的内容要求和抽查比例,实地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以及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项目。
    4、查阅被抽查单位的迎检资料。
    5、撰写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结束后,自治区各检查组根据所检查地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开展的整体情况、成效、存在问题等写出专题检查报告。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和工作安排
   (一)监督检查时间
    监督检查时间自2007年10月9 日至10 月20日。
    具体出发时间由各组组长确定。
    (二)监督检查分组
    监督检查分6个工作组,分别由自治区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地方税务局、监察厅副厅级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自治区建设厅、国土资源   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等九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各监督检查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第一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南宁市、来宾市2个市的监督检查。
    第二组:由自治区审计厅牵头,负责柳州市、河池市2个市的监督检查。
    第三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牵头,负责桂林市、贺州市、梧州市3个市的监督检查。
    第四组:由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负责贵港市、玉林市2个市的监督检查。
    第五组: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负责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3个市的监督检查。
   第六组: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负责百色市、崇左市2个市的监督检查。
    (三)责任分工
    各部门按照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桂建房〔2007〕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桂建房〔2007〕37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对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方式
    监督检查工作在掌握全区各地全面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中纪〔2007〕2号)和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等文件要求情况的基础上,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1、重点区域。以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等4市为重点区域,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项目作为检查对象,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项目作为检查对象的5%-10%的比例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2、非重点区域。其余10个地级市选择3-4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项目作为检查对象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五)交通工具
    监督检查所用车辆及费用由各监督检查组牵头单位解决。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应抓紧做好本地区、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有关表格(见附件2),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市也要按自治区的要求,准备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项目名单,以便检查组抽查。
   (二)各检查组按照监督检查时间要求和内容认真开展工作,填写检查表(另发),于2007年10月30日前向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和检查表。
    监督检查联络工作由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联系人:岑维平、蒙歆芬、黄敏丽 
    联系电话: 0771—2260078、2264311
 
附 件:⒈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组成员名单(略)
           ⒉附件2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自查自纠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