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08]90号
各市建委: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要求,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2008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08〕15号)和《关于开展2008年区外来桂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桂建管〔2008〕32号),部署开展了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及建筑市场检查工作。现将第二期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本次检查的城市为南宁市,我厅共派出2个检查组,从2008年8月中旬开始到10月中旬,先后对南宁市和邕宁、武鸣、隆安、马山、上林、宾阳、横县等7个县、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市场行为,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核查区内建筑施工企业资质99家,占全市企业总数的14%;检查区外来桂企业203家;检查工程监理企业69家;共下发核查、检查整改意见书371份。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检查情况
本次主要是核查南宁市建委2007年9月1日后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情况。从核查情况看,南宁市共受理企业资质申请344家,其中直接批准78家,其余企业经审核上报我厅。从核查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情况看,所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没有发现违反资质许可的情况和问题。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建筑市场行为检查情况
⒈ 南宁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情况
共抽查了99家建筑业企业。其中,有33家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部分在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情况等主要指标均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有65家建筑施工企业在接受核查时,企业资金、管理人员不足,未能提供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各种有效证件或者没有按规定办理人员调动变更手续,造成人员证件与工作单位不相符等,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要求(详见附件1)。
同时,在南宁的注册企业中有141家企业没有按规定上交资质核查表,也未提供资质核查的有关材料,规避资质核查(详见附件2)。
⒉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情况
这次检查,发现共有9家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详见附件3)。
⒊ 区外来桂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检查情况
从检查南宁市329家区外来桂建筑业企业情况看,大部分企业能提供企业材料及相关人员的证件,包括来桂登记备案手续、法人委托书、诚信证明、来桂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有效证件,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能够配备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基本到位,能自觉遵守建筑市场秩序,没有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但其中有60家区外来桂企业未遵守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有关建筑市场、区外来桂建筑业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如区外来桂企业在我区承接工程若干年,承接了多项工程,至今未办理《驻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登记表》;有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人员不到位,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将工程项目违法分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详见附件4)。有126家区外企业以招商引资项目等为借口,规避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等(详见附件5);另有11家区外来桂企业目前无在建工程,需要按有关规定再次办理登记备案方可承接工程(详见附件6)。
⒋ 工程监理企业检查情况
在进行工程项目检查中,共涉及区内外监理企业69家。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旁站到位,监理项目部能够配备满足工程要求的监理人员,并能够认真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但是,在检查中发现仍有14家监理企业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监理企业没有履行对工程项目部监理工作的检查,有的监理项目总监不到位,没有履行总监的监理职责;有的项目工程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监理人员无证上岗;有的区外来桂监理企业没有按规定办理入桂登记备案手续等(详见附件7)。
二、处理决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和我厅有关区外来桂企业的管理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65家区内建筑业企业,责令整改,整改期为30天(见附件1)。在整改期间,企业不得参加招投标,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不得开工新的工程项目,不得申请资质转正、增项、升级。整改不合格的,我厅将予以撤回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二)对规避资质核查的141家区内建筑业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为60天(见附件2)。在整改期间,企业不得参加招投标,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不得开工新的工程项目,不得申请资质转正、增项、升级,并将有关资质核查资料报送到我厅。整改仍不合格的,我厅将予以撤回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对使用过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存在其他问题的9家建筑业企业,立即停工整改,禁止施工活动,整改期为30天(见附件3)。在整改期间,企业不得参加招投标,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不得开工新的工程项目,不得申请资质转正、增项、升级,并将有关资质核查资料报送到我厅。整改仍不合格的,我厅将予以撤回或降低其资质等级。请南宁市建委立即组织复查,督促企业进行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我厅建管处。
(四)对于管理人员不到位,现场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60家区外来桂企业(见附件4),责令整改,整改期为30日。在整改期间,企业不得参加招投标,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不得开工新的工程项目,并配足现场管理人员;未办理来桂备案登记手续的由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说明情况,并带有关资料补办手续。
(五)对规避市场行为检查的126家区外来桂建筑业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为60天(见附件5)。在整改期间,企业不得参加招投标,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不得开工新的工程项目,要求法定代表人带有关资料到我厅说明情况。整改仍不合格的,我厅将停止该企业在广西承接业务。
(六)对目前在桂无在建工程的11家区外来桂建筑业企业(见附件6),自进桂第一次办理登记备案至2008年9月30日,2年内没有承接工程的可给予重新备案承接工程; 2年以上(含2年)只参加投标而没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的,从通报之日起3年内企业不得参加招投标,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不得开工新的工程项目。
(七)对于现场监理机构履职不到位、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监理资料不齐全、所监理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并监理不到位的14家监理企业(见附件7),责令整改,整改期为30日。在整改期间,企业不得参加招投标,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整改情况的材料报送我厅建管处。
上述处理决定涉及的企业,请南宁市建委负责督促企业认真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整改期为30天的,复查情况和有关材料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送我厅建管处;整改期为60天的,复查情况和有关材料于2008年12月15日前报送我厅建管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报要求,切实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建筑市场的监管工作,特别是要督促被通报的区内外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加强项目登记管理,严格建筑业企业、技术人员的资质审查;在广西从事建筑活动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效证件(企业证件、人员原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建筑市场秩序,搞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确保我区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附件: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