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字[2005]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征收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征收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 [2005]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征收问题的复函
建办综函[2005]29号
湖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征收问题的请示》(鄂建 [2004]140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函复如下:
原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1978年印发的《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78]建发城字第584号,[78)财预字第126号),是根据加强小城镇维护管理的需要确定的,是对《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 ([64]财预王宇第380号) 的进一步补充。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