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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没部《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征收问题的复函》

2005-02-01 00:00:00 来源: 收藏

桂建城字[2005]5

   

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征收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9)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征收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 [2005]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00五年二月一日

 

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征收题的复函

建办综函[2005]29

湖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征收问题的请示》(鄂建 [2004]140)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函复如下:

   
  
原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1978年印发的《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78]建发城字第584号,[78)财预字第126),是根据加强小城镇维护管理的需要确定的,是对《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  ([64]财预王宇第380)  的进一步补充。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