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建设用砂氯离子检验能力验证工作的预通知》(桂建质安监〔2020〕13号)要求,我站于2020年5月下旬组织开展了全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建设用砂氯离子检验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能力验证项目为建设用砂氯离子检验。我站向404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发放了检测样品,在规定时间内收到401份结果报告单。经我站组织召开能力验证结果评审会后得到以下评审结果:
本次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企业有295家,占比73.0%;验证结果“基本满意”的企业有17家, 占比4.2%;验证结果“不满意”的企业有92家(含3家未提交结果报告单的企业), 占比22.8%。
二、原因分析
评审组专家对企业提交的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逐一进行了审查,对影响能力验证结果的主要原因进行了分析,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仪器设备方面。一是缺必备的仪器设备,如10ml和50ml单标线移液管、250ml容量瓶、分析天平等;二是使用的仪器设备量程、精度不满足要求,如使用了5ml单标线移液管、500 ml容量瓶、1mg分析天平等;三是使用浓度为0.1mol/L的硝酸银标准溶液不符合要求。
(二)结果报告单方面。一是检测结果计算错误;二是结果报告单中硝酸银标准溶液浓度值仅读取一位有效数字,与作业指导书要求保留四位有效数字的要求不一致;三是结果报告单数据与检测原始记录不一致;四是检验人员、批准人员未在结果报告单上签字。
(三)人员操作方面。一是未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试验,如稀释样品及空白试验未按要求使用蒸馏水;二是未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如移液时未使用量程满足要求的单标线移液管、稀释溶液时未使用单标线容量瓶、滴定时消耗溶液体积读数方式不准确等;三是原始数据及相关信息记录不全,无法溯源,如无制样记录、无检验过程记录,直接记录检验结果,无使用仪器设备信息记录等。
三、处理措施
根据能力验证有关规定,依据此次能力验证结果,对相应的企业作以下处理:
(一)对验证结果“满意”的企业(附件1),希望继续保持,但仍需对照上述原因分析进行自查,并对试验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自行整改,不断提高试验室检测能力及管理水平。
(二)对验证结果“基本满意”及“不满意”的企业(附件2~附件3),应认真分析原因,利用标准物质自行比对验证,形成整改报告后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企业公章,并在本通报印发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将整改报告及比对验证资料以书面形式报送我站。联系人:陈樑,联系电话:0771-5846195,地址:南宁市北际路1号1308室。
(三)对验证结果“不满意”的企业及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企业(附件4)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对上述企业及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验证结果“基本满意”的企业须参加我站组织的第二次能力验证工作,具体验证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企业名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
2020年6月16日